释义 |
法律主观: 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范围是: 1、纳税人购进劳务或货物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等规定的;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3、以及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等。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