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做好对残留农药的鉴定。要求原告首先要写出申请书,申请鉴定的事项一定要写清楚,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必须要求当事人自已写,签上名字,写好年月日。法院接到当事人要求鉴定的申请后,可通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场,要求他们自行协商选定一个鉴定机构,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可委托一个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基层法院受理的这样的案件,齐齐哈尔市中院可委托黑龙江省农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当鉴定中心的专家教授到实地取样时,法院必须通知原被告双方到现场,全程监视取样过程。凡是专家每取一个点的土样,原被告双方及专家教授都必须进行签字后,将签字清单封存于取样袋内。然后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工作人员共同将土样护送到省农药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对土壤残留农药的鉴定是十分严肃的事情,必须慎之又慎,丝毫不能马虎,哪个环节都不能少。因为这个证据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是当事人诉讼成败最重要的证据,只要是这个鉴定结果出来了,案件的审理结果就一目了然了2、做好对作物受药害,减产损失程度的测产鉴定。还是首先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写明申请鉴定的事项,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一个鉴定机构,如果双方当事人放弃这项权力。法院可直接委托一个鉴定机构鉴定。这个鉴定主要是测产检测农作物现有的产量。专家教授深入田间实地采点,取样,由原被告双方及法院工作人员到场监视。然后由专家教授测算,只要专家教授测出现有农作物的亩产量后,就可推算出受药害农作物的亩损失是多少,但必须知道农作物的亩产量和总产量,当然这涉及到下一个需要取证的证据3、做好受损害农作物的亩产量及总产量的取证。这是一个难以取证的证据,如果相关单位及个人不予配合,就是法院也不好取证,如果没有这个证据,农作物受药害减产的数据也出不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