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房子加上女方名字离婚怎么分? |
释义 | 男方婚前已经购买的房屋的,如果是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在婚后加女方名字且没有其他约定的,视为是对女方的赠与,离婚时女方有权请求分割,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出资情况等予以分割。如果是男方婚前仅支付首付款,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又加名字后,也会认定是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割的,法院需要综合案情分析后是否有法定情形要求一方少分的情况然后予以分割。当然如果双方能够协议分割的,按照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分割。双方协议时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对于房屋的价格,或者分割的比例,支付的折价款等均可以双方自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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