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地域管辖通常适用的原则 |
释义 | 普通地域管辖通常适用的原则为原告就被告。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使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实施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滥诉,是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法院传唤被告参与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和勘验,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还做了以下补充规定: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5、不服制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7、债权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代位权、撤销权诉讼的,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在处理各类纠纷案件的时候,在开庭的时候对相应的案件是需要进行相应的提供一定的证据的,但是不得出现伪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