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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厦门集体户申请廉租房条件
释义
    厦门廉租房的申请条件
    1、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流程为:
    1、申请人登陆官网在线申请;
    2、然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预约的区住建局提出申请;
    3、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初审;
    4、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5、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有关条件;
    6、终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纳入轮候数据库;终审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7、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
    公租房的特性?
    1.保障性。
    2.政策支持性。
    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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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2: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