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暂住证需要到暂住地辖区 公安派出所 或指定地点申办,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1、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2、提交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原件、复印件等资料。 3、提交暂住证专用照片2张(在公安局指定的照相馆拍)。 法律客观: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