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具体危险犯,是指需要在司法上就具体个案进行是否存在现实性的具体性危险判定的一种危险犯类型;抽象危险犯,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通常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因而不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判定的一种危险犯类型。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是我国刑法中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的罪名,这个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通常是指,过失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一般是指,过失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过失犯罪中有危险犯 过失犯罪中也是有危险犯的。危险犯是指以对侵犯客体产生损害危险即告成立的犯罪,如伪造公文、印章罪。危险犯又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前者以侵害行为已有现实的危险发生为成立要件;后者以只要实施犯罪行为即认为危险发生,而造成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