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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省解聘物业的规定
释义
    山东省解聘物业的规定如下:
    1、前期物业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合同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企业违约无法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开发商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8、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所述,业主能要求解聘物业公司。解聘物业公司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所签合同规定;二是需要小区入住或现有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业主同意辞退。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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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