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浙江省内户籍具备以下之一条件的均可申请: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 建立劳动关系 一年以上的除外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连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 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