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2012年9月5日,国家住建部、发的委和机正部一部委联合人发《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加快自行车停车设施建设。居住区、公共设施要为自行车提供足够的停车空间和方便的停车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永久性自行车停车场(库),并以地面停车为主。 老旧小区、平房地区要通过建设公共自行车棚,解决居民自行车停车问题。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名胜古迹、公园、广场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设置自车停车设施。对不按规划建设自行车停车设施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