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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有哪些事实
释义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学校承担公平责任,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在确定责任时,只有在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依据过错确定赔偿明显有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第二,虽然学校的行为没有过错,但却从该行为中有所受益,应承担公平责任。
    一、酒后死亡陪酒人的责任及赔偿标准
    —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在以下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明知醉酒人不能饮酒,在因喝酒的情况下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给予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2、强迫性劝酒。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同饮者没有将醉酒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如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则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是指什么
    无过错责任是指依法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侵权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即无论当事人是否主观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在损害事实与责任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
    2、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以过错为归责要件的,成为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的目的是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护受害人权益而建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
    4、被告以免责为由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不同于过错责任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需举出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然后由被告举证存在的法定免责理由。被告不仅可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或者没有一般过失,还可以免除责任;
    5、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殊规定,即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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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5:3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