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 百货(日用百货、服装服饰、皮革制品、鞋帽、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玩具、音响设备及器材) 2. 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 3. 包装材料 4. 工艺品(工艺礼品、金银首饰) 5. 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 6. 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自行车、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电线电缆) 7. 电子产品、通讯器材(除卫星天线)、通信设备、通讯设备(除卫星天线)、仪器仪表。 8. 机电设备及配件(电动工具、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工量刀具)、机械设备及配件。 9. 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 10.食品(包装食品、速冻食品、糖果、饮料、糕点、水果、水产、南北干货、土特产、粮油制品、炒货、奶制品、调味品、保健食品、肉制品、植物油、茶叶、食用香料、食品添加剂、酒) 11. 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 12. 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钢材、石材、黄沙、木材) 13. 装潢材料(水暖器材、卫生洁具、陶瓷制品) 14. 酒店设备 15. 家具(办公家具、家具用品)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