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合同约定在某确定时间交付。除对交付的时间有精确要求的合同外,一般落实到具体某日即是合理的。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履行标的物交付义务。迟于此时间,即为迟延交付。早于此时间,即为提前履行,严格意义上也是一种违约。按照本法第530条的规定,买受人可以拒绝出卖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买受人利益的除外;出卖人提前履行债务给买受人人增加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第二,合同约定在某一期限内交付。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合同是约定了一个交付的期限。交付期限指的是一个时间段,这一时间段是某几年、某几月或者某几天都有可能。这种情况下,依照本条规定,出卖人就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这也是符合当事人意图的。 法律法规:《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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