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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鉴定”的实
释义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如何作出的】“网络鉴定”的实施设想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以其明显的滞后性而被提到了修改日程的,那么,此次修改就不应该再循规蹈矩,仅仅满足于有所进步,而应该步子迈得大一点儿,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力争使新法更加科学、完善,避免短时间内因再次滞后而又行修订的尴尬局面。鉴定不公是医患纠纷中最突出也是最尖锐的问题,而导致鉴定不公的最主要原因就是鉴定体制的不合理,所以,《办法》修改的核心问题是鉴定体制的改革。笔者认为,由法院通过向医学专家发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的“网络鉴定”,是更为科学合理,更为简捷高效,也更能体现公平、公正精神的鉴定方式。 “网络鉴定”的实施设想: 网络“双盲”鉴定制度。发送者在发送电子邮件时隐去医患双方的姓名;通过相应技术处理,使邮件发送者也无法知道邮件接收者的姓名、地址;参与鉴定专家由电脑随机选择,避免搀杂人为因素。 建立网络专家库制度。将众多医学专家按专业详细分组。专家不仅应该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而且还应具有廉洁、公正等基本素质。同时,网上的医学专家不应仅限于国内,对于罕见病种的学科,应吸收国外专家参与。 先立案后鉴定制度。避免由于鉴定迟滞,患者投诉无门而酿成的种种事端,减少不安定的因素。网络鉴定由法院主持。法院配备既精通电脑、又具有医学知识的专人调取专家、发送电子邮件。邮件的内容不仅应包括病历,而且还应包括患方的陈述,以及经法院审查认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相关材料。 异地专家鉴定制度。 网络鉴定监督制度。网络鉴定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结论报告应签署鉴定专家的姓名,一定时期后,对鉴定专家进行“业绩”核查,对于错鉴次数较多者,应取消其鉴定成员的资格。 网络有偿鉴定制度。对于参与网络鉴定的专家,给予较为优厚的报酬。此笔酬金由申请鉴定者预先支付,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 卫生部“办法”大改在即 2000年4月17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并征求意见。主要原则如下: 1.实行见证制度,邀请法医参与。由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聘请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鉴定见证人,见证人无权参与表决法医有权表决。 2.病案可以复印,原件由医院当场封存,以减少误会与分歧;严格回避制度,投票无须记名,实施属地管理。部属、省属医院及三甲医院不可直接申请高级鉴定,以保护当事双方的申诉权;省级鉴定仍为最终鉴定,如仍不认同,可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3.医疗事故罪界定慎重,“非罪”亦有处罚手段。对医疗事故中的责任事故,根据新刑法给予当事医务人员刑事处罚;对于医疗技术事故及不构成事故的医疗差错,按执业医师法规定,对当事医生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直至终身的处罚。 4.病人权益不等同于消费者权益,补偿数额参照交通事故赔付标准。对于精神赔偿问题,应参照国外通常做法,采取慎重态度。以往判定的有关医疗事故精神赔偿的判例,不作为今后判决示范。 5.规范医疗服务,实施风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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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