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补发 工资 如何缴纳 个人所得税 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 法规 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如果在一个月内取得两个月的工资,应当合并计征 个税 。但如果属于补发工资的情形,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分解到所属月份代扣个税。 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第101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或补发调整工资征税问题规定,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