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汇编作品和汇编权与著作权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作者汇编自己的作品,就会享有基于原作品和基于汇编作品而产生的双重著作权。前者是原创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如果汇编他人的作品,则应取得原作者即汇编权人的许可,汇编者可因此对汇编作品产生新的著作权。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没有汇编权可言。但是,如果对这些作品进行汇编,而这种汇编形式能体现汇编人独特的取舍、选择、组合、编排与设计,汇编人也可就其汇编形式产生新的著作权。 比如,选择和编排新颖的宋词选编,尽管每首词的著作权丧失了,但是如果词选对每首词的选取以及全书的整体结构形式安排体现了独创性,则汇编人对这种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权。 其次,关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力归属和行使作了如下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常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汇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比如,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古典文学作品进行选编,或是根据某些行业的需要汇编法律法规,就属于这种情况。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人在对单个作品进行汇编创作时,如果这些单个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则应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一、汇编作品的要求 根据《解释》的规定和大型汇编作品的出版的特点,出版者在以下环节上要严格把关: 一是出版行为的授权。一定要有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著作权是多人的,要有全体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 二是稿件的来源。要对稿件的形成、汇编者、原作品、原作有一定的了解,尤其要注意汇编作品和原作的关系,汇编者是否与原作者就使用原作达成协议,包括其中的稿酬问题等。 三是作品的署名。作品的署名,要实事求是,要有主编单位和主编的书面授权。对于其他署名,也要有书面授权。对于大型汇编作品的署名,如果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出版者也应索要有关的会议纪要。 这几个环节是决定出版物是否涉及侵权的重要环节。由于举证责任倒置,出版者要对其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前述三个环节的合理注意义务,出版者必须有一定证明力的文字材料,予以证明。尤其像前面提到的两起案件,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一旦出版物涉及侵权,出版者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责任。基于此,笔者建议:出版者对大型汇编作品的出版建立书稿档案制度,详细记载上述环节中合理注意义务的内容;为确保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将合理注意义务与三审制结合起来,对每一审次都提出相应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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