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2、是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 3、其他一般职工。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而犯罪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财产; 2、客观要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主观要件。只能是出于故意,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 4、主体要件。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综上所述,要知道,成立挪用资金罪,也是需要达到一定的立案标准,否则的话公安机关不会以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实践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的犯罪,除了挪用资金罪外,常见的还有职务侵占罪。但是在客观方面,二者的具体表现却不一样,这也是需要仔细作出区分,以免出现定错罪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