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会被警告,记过降职或者开除。在实践中,对于违反计生条例规定超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且恶意隐瞒事实等情节恶劣的才给予开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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