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铁路运输法院和地方法院区别 |
释义 | 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法院区别如下: 1、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审判机关; 2、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 3、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院长并不是经过人大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 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 1、 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2、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3、 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4、 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5、 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6、 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7、 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8、 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9、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10、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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