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完成 |
释义 | 公务员辞职需办理交接手续,接受审计以保证财务合规。《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规范了辞职程序,保障公务员权益。辞职需满足法定情形,如涉密职位未满脱密期限、重要公务未处理完、接受审计或纪律审查、涉嫌犯罪等。公务员辞职后失去身份。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对离任公务员进行审计已成日常化,特别是负责财务的人员需接受财务审计,确保财务开支合法。 法律分析 1.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每个公务员都承担有一定的公共事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离开了公务员队伍,但他所承担的公务事务还得有其他公务员来接着做。为了保持公务的连续性,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如交办自己主管或者经办的各项工作,交代各项工作完成的进度,移交自己保管或使用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具等。在没有办结公务交接手续前,不能一走了之。 2.接受审计。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审计制度,不仅有国家专门审计机关的审计,每个单位还有内部审计,审计的范围和力度在不断地扩大,对公务员的离任审计也正在日常化。因此,本法进一步规定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对于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公务员中的主管或者经管财物的人,应当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对其任职期间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本单位财务开支的合法合纪。 二、法律依据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结语 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为了保持公务的连续性和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应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包括交办工作、交代进度以及移交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具等。同时,根据我国审计制度的要求,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的情况下,必要时需接受审计,特别是对主管财务的人员,应进行财务审计以确保财务纪律的合法合规。以上是《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法律依据,旨在规范公务员辞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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