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12个区规划 |
释义 | 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一步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合肥招标开展合肥市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其中,将针对老城更新区、城市提升区、城市新区、郊野区等四种类型地区,开展试点单元控规编制。 本次规划服务范围为合肥市区,包括庐阳区、包河区、蜀山区、瑶海区、经开区、高新区、新站高新区管辖范围及周边需要统筹的区域,总面积约1000平方公里。其中,分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统一标准、统筹推进,促进全市城镇高质量发展。 在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方面,计划针对老城更新区、城市提升区、城市新区、郊野区等四种类型地区开展试点单元控规编制,统筹考虑老城区、新老结合区、城市新区、郊野区等不同地区,创新制定指标体系,明确空间格局和管控要求。 比如,老城区应重点考虑地籍权属,开展建筑质量分析和可改造度分析;新城新区宜将城市设计成果纳入单元控规管控体系;提升区应扩大研究范围,增存并举,提升功能,补足短板;郊野区优先保障耕地和生态安全,合理控制建设总量,探索建设用地弹性布局。 为提升合肥规划成果质量,本次编制工作提出建立片区规划师制度,为每个区、开发区配备一名技术成熟全面的设计人员作为片区规划师,负责统筹协调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等各项工作。 借鉴上海、北京等地先发经验,结合人口普查以及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研判市辖区各管理单元的人口规模,提出各单元配套设施的控制方式、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和布局要求等。 此外,结合现状用地、交通条件、周边地区的发展状况等因素,对有关重要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一体、区域统筹、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五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城市设计及专项规划草案、重大项目的选址及规划条件、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以及城乡规划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本条例,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