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预售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
释义 | 房产预售许可证在住建局部门办理。办理流程如下: 1、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首先须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2、向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售房单位提交的商品房预售申请,对售房单位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告知需补充提交的全部文件;对提交文件齐备的,及时予以办理; 4、审批部门审核合格的,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作出不同意预售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5、最后,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发预售许可证的情况定期向社会予以公布。 需要的资料: 1、商品房屋预售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 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屋计算,实际投入建设的资金达到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证明材料,确定工程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证明材料; 5、《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工程施工合同; 8、商品房预售方案; 9、物业管理措施; 10、《白蚁防治合同》; 11、物业管理用房; 12、测绘报告; 1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4、《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15、《商品买卖合同》规范文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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