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分散采购项目限定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目录中有具体的集中采购目录,没有具体的分散采购目录。采用一个采购限额标准的方式来规范分散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又因为采购品目不同或者采购人的预算级别不同,如省级、市级、县级预算单位而不同,在确定采购项目时,需要根据采购人的财政预算管理级别,和采购品目的具体情况而定,只有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又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才实施分散采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