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16条第1至3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的保险合同生效已经超过2年,超过了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因此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有义务向你老伴理赔3万元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