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请朋友或家人代还、被判刑后,服刑人员的信用卡暂时不能正常使用,应当办理销户手续。因服刑人员不方便办理销户手续,应由他人代办。代办人需持委托人(本人)书写的委托书,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办销户业务。注销账户前应将账单还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服刑人员不具有上述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应该不认定为信用卡诈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