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形成于建军初期。1927年9月,毛泽东发动和领导湘赣边界秋收起义,要求部队官兵对待人民群众说话和气,买卖公平,不拉夫,不打人,不骂人。同年10月,在江西省遂川县荆竹山动员部队向井冈山进发时,规定了三项纪律: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个红薯,打土豪要归公。1928年1月,部队进驻遂川县城,分散到县城周围农村发动群众时,提出了六项注意:上门板,捆铺草,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同年3月底,部队到达湖南省桂东县沙田村。4月初,向全体官兵正式宣布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将“不拿群众一个红薯”改为“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1929年,部队进军赣南闽西,又在六项注意中增加了“洗澡避女人”“不搜俘虏腰包”,成为八项注意。后来,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部队的实践经验,又将“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改为“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打土豪要归公”改为“筹款要归公”,后又改为“一切缴获要归公”;“上门板”“捆铺草”改为“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洗澡避女人”改为“不调戏妇女”;“不搜俘虏腰包”改为“不虐待俘虏”。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全军各部队都认真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但各地各军依据各自的实际,在内容上略有不同。1947年10月10日,毛泽东起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对其内容作了统一规定。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附录一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一)一切行动听指挥;(二)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三)一切缴获要归公。 八项注意:(一)说话和气;(二)买卖公平;(三)借东西要还;(四)损坏东西要赔;(五)不打人骂人;(六)不损坏庄稼;(七)不调戏妇女;(八)不虐待俘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