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是否属于双务合同? |
释义 | 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接受赠与。房产赠与可撤销的情形包括非公益性质、未办理过户登记、受赠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赠与人权益。赠与不可撤销的情形包括经过公证、已交付、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权。赠与人未交付赠与财产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毁损财产,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赠与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吗 赠与合同不属于双务合同,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赠与人的义务是赠与财产,而受赠人的权利是接受赠与、获得财产,符合单务合同中一方为自己设定义务而使对方享有权利的特征。 二、房产赠与可以撤销的情形有什么 房产赠与可以撤销的情形如下: (一)赠与的房产不是属于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的; (二)赠与的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三)房产受赠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赠与人权利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赠与不可以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一)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以撤销; (二)赠与物已经交付的不可以撤销; (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如向灾区捐款),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赠与人义务是赠与财产,受赠人权利是接受赠与。房产赠与可以撤销的情形包括非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未办理过户登记以及受赠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赠与人权利。赠与不可以撤销的情形包括经过公证的赠与、已交付的赠与物以及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根据民法典规定,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权,赠与人应履行交付义务,如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毁损或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