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
释义 | 成都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7、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8、租房未备案提取。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公积金的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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