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予以公布。 一、生产花卉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生产花卉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包括:1、对企业固定资产损失的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房屋、建筑物和设备的补偿;2、对企业因为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酌情预期经营的利益;3、对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应当根据具体劳动合同,并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国家规定当地政府应指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沈阳企业拆迁停业补偿标准 沈阳企业拆迁停业补偿标准包括:1、厂房地上物的损失,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2、工厂停产停业的损失,也可以包括预期经营损失;3、拆迁补偿费用,搬迁的费用和物资的运输等;4、工厂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5、对积极拆迁的企业的奖励费用。具体补偿金额和奖励金额根据沈阳的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而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第十一条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旗)范围内统筹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