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隐藏行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民法总则》第146条照搬于《德国民法典》第117条。四审稿中存在的但书规定最终被删除,或以为不应提供一般保护,或以为应于分编作具体规定。该制度虽可能与表见代理、善意取得产生竞合,但仍有广泛的适用余地。就对抗范围及效力,日本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积淀了丰富的学术资料。《民法总则》施行后,对于如何保护通谋虚伪表示下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已经不容回避。对于隐藏行为,亦需整理司法实践案型,以求准确识别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