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平衡权利与义务? |
释义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即使对方不让探视孩子,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可以通过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探视权。 法律分析 不允许探视也不可以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法定义务,不得以对方不让探视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如果对方不让探视孩子,可以与对方协商;或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探视权。 拓展延伸 权利与义务如何实现和谐共存? 权利与义务的和谐共存在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权利是个人或群体的合法要求和自由表达,而义务则是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要实现和谐共存,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公正的法律体系,确保每个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同时也要明确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其次,教育和宣传是必不可少的,通过教育引导人们充分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重要性,培养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此外,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得到有效实施。只有在权利与义务和谐共存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 权利与义务的和谐共存是社会中的重要基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不得以不让探视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对于无法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对方不让探视孩子,可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探视权。在社会中,确保每个人的权利得到保护的同时,也需要明确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教育和宣传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培养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强监督和管理,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只有在和谐共存的基础上,社会才能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些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章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法、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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