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工伤鉴定结果寄给谁 |
释义 | 可参考:第二十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再次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初次鉴定情况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初次鉴定的专家查体诊断记录、鉴定意见及所作检查结论(报告)复印件,一并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按规定需要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提供相关材料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应当提供。不提供的,用人单位可以凭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补正告知书》及单位公函,到初次鉴定的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协助提供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被鉴定人提供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助提供材料申请之内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初次鉴定过程中所留的信息联系工伤职工核实相关情况,并为用人单位开具《协助补正单》(附件11)。 工伤职工不提供相关材料时,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将协助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进行密封,加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印章,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再次鉴定材料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再次鉴定,并通知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启动复核鉴定程序: (一)鉴定结论遗漏或超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有较大影响的受伤部位、伤情的; (二)鉴定伤情检查严重失实的; (三)工伤职工伤情未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未满的; (四)鉴定不符合规定程序的; (五)严重影响鉴定结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鉴定结论。 经复核鉴定没有发现问题的,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复核鉴定结论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再次鉴定程序。 经复核鉴定确有问题的,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出具《复核鉴定结论书》(见附件8)并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终止再次鉴定程序。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第二十五条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复核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程序按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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