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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通的原因是
释义
    终止原因中,最普遍,最基本的保险合同终止原因应该是保险合同到期了,投保人退保了,保险理赔三种。导致保险合同终止主要有五个因素。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原因。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一、保险合同效力变更
    1、保险合同无效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保险合同解除
    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
    复效的法律后果: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终止
    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二、终止合作与解除合同区别
    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其次,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最后,发生条件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
    三、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情况有哪些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等法定原因而结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及其《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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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