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评估指标定义: (一)综合商品率=原油产品商品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二)轻油收率=轻油产品(轻油产品范围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苯类产品、洗涤剂原料油、分子筛脱蜡料、甲基叔丁基醚)产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三)汽油收率=汽油产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四)柴油收率=柴油产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五)柴油、汽油产出比例=柴油产量÷汽油产量。 法律依据: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评估指标包括: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原油库存能力、汽油库存能力、柴油库存能力、综合商品率、轻油收率、汽油收率、柴油收率、柴油、汽油产出比、税务机关计算的汽油销售数量、税务机关计算的柴油销售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