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人所得来源有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稿酬、劳动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红利、股息所得、偶然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所得税来源: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