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 |
释义 | 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包括暴力手段、威胁手段、欺骗手段、贿赂手段、伪造文件等其他手段。 破坏选举罪是一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破坏了选民和代表民主权利的正确行使的违法犯罪行为。二者都是对选举制度的破坏,行为的主体可以是有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公民,既可以是一般的公民,也可以是负责选举的工作人员。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侵害的对象不同。 2、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 3、界限区分的性质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十八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五十九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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