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是什么合同 |
释义 | 法律分析:1、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即全部无效。 2、为促成交易,即使现售合同上的价格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与真实合同不抵触的仍有效,即部分无效。法院对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都是结合案情从这两条中考量,最终确定一条,要么认定合同全部无效,要么仅避税价格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仍有效。 一、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格式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义的情况下订立;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合同规定免除制定人的责任,增加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但本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无效合同有那些种类,其法律后果如何 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造成的后果如下: 1、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2、不影响合同的部分解决争议的条款。 3、赔偿损失: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三、合同无效的几种常见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无效。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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