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职称评审的纪律要求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学校相关工作制度,不得为参评人员打探相关消息、打招呼、拉选票等;严禁索要、接受参评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等,严禁参加参评人员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二、参评人员须如实、规范填报材料;严禁自行向相关人员以任何形式递送个人申报材料,以登门拜访、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向相关人员打探相关消息、打招呼、情、做工作;严禁向相关人员赠送礼品、礼金等,严禁以各种理由宴请相关人员,安排娱乐活动。 三、各级评委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工作,遵守回避制度、保密纪律;严禁通风报信、拉票,索要、接受参评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等,严禁参加参评人员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四、参与职称评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严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事项;严禁索要、接受参评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等,严禁参加参评人员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法律依据: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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