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9类商标经营范围: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半成品木材,土,沙,石,石料,灰泥,炉渣等建筑用料,石膏,水泥,水泥预制构件,建筑砖瓦,非金属耐火材料及制品,柏油,沥青及制品,非金属建筑材料及构件(不包括水泥预制构件),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用玻璃及玻璃材料,建筑用涂层,建筑用粘合料,非金属雕塑品,棺椁墓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