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求投诉电梯质量问题的相关部门 |
释义 | 高层住宅的电梯质量问题投诉部门是质监局、小区物业或维保单位。电梯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但大修可动用住宅维修基金。质保期内,损坏责任根据原因分别由使用单位或生产厂家承担。电梯产权属于业主,公共设施维修需根据合同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等。 法律分析 新建的住宅大多是高层,在建设的时候要配置电梯,方便高层住户出行,那么,在居住过程中,电梯质量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呢? 1、电梯设备的管理部门是质监局,可以向质监局投诉; 2、小区物业对电梯有管理职责,可以向小区投诉,询问该台电梯的维保单位是哪家; 3、一般电梯内,轿壁上应该贴有维保方的联系方式,可以联系维保单位投诉。 电梯维修费用谁承担小区电梯是业主共有的设备和工具,属于业主所有。按照规定,所有电梯必须有电梯维修保养公司进行日常保养,保证排除电梯故障,或者出现故障及时解决。而物业管理部门受业主委托管理物业环境,因此,物业对电梯日常维护和管理负有责任。 但是,一旦电梯出现故障,需要更换零部件或者大型维修所涉及的费用,则应由业主承担。实际上,出现需要大笔资金的时候,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动用住宅维修基金来进行电梯的大修或者改造。 但如果是在质保期内,要看电梯的损坏是谁造成的。 (1)因使用原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电梯损害,不属于电梯本身质量问题的,由电梯使用单位负责。 (2)电梯本身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是主要部件非不当使用损坏的,由电梯的生产厂家负责。 同时,电梯的产权人为全体业主,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也要看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公共设施维修维护的相关约定。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结语 电梯作为住宅的共用设施设备,其质量问题的投诉和维修费用承担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对于电梯质量问题的投诉,可以向质监局、小区物业或维保单位投诉。至于电梯维修费用的承担,根据规定,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但业主需要承担维修费用。在质保期内,损坏责任的承担要根据损坏原因来确定,由电梯使用单位或生产厂家负责。此外,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维修和维护电梯,需要参考物业合同中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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