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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转债协议是否有效
释义
    债转股的形式不管是以债抵股,还是增资扩股,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订立的债转股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其有效性。
    至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法院审理时不应以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而认定股权转让无效。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办。因而,该案中的债转股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从而,建材公司的债权归于消灭,其成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取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一、股权转让其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问题:
    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
    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
    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
    (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
    (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综合上述各种情形,根据本文对股权转让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内部股权发生转让时,对外部债务人的影响十分有限,并无必要让债务人了解债权人的内部变更情况。
    二、股权转让以后还要承担债务吗
    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债务,如果股东如实出资的,转让股权后不承担公司债务,如果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情形的,转让股权后仍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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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5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