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应按什么顺序 |
释义 |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应按什么顺序?法律规定,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序是:“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之规定:(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虽然不同,但执行的目的都是,相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对被执行人都享有给付金钱权或物权。在给付权的问题上,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的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自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2)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分配中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4)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法律上有个名词叫“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判决生效,债务人有足够的钱来执行偿还义务;或者防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如:老赖想暗度陈合,把破产公司的钱财转移到自己的裤腰里,于是搞低价设备转让,把100万的设备10万元卖出去。你申请了财产保全”,就可以替代老赖的位置,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能直接撤销掉这笔损害自己债权的买卖。如果其他债权人没有申请“财产保全”,而你先申请了这个制度,在司法操尔就可以优先获得债务的清偿。申请“财产保全”和申请“强制执行”不同,不必等到法律判决书生效,只需一起诉就可以请种情况也有限制,要确保在债务人财产充足的情况下,你才享有优先权。如果财产不够偿还债务,那你将和其他债权人一起按照债权比例,平均分配债努人财产。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您明白了吗?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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