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营养费】营养费赔偿的发展过程 1、对于营养费的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之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未作规定,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营养费赔偿作出的明确规定,这对受害人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没有规定。 3、1992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没有专门规定营养费。 4、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没有规定营养费。最早规定营养费的是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但是,也没有提出具体的标准。 5、2001年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营养费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律师推荐:倪泽仁 北京 倪泽仁律师 13801109012 1993年调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执教,培训全国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和在职高级检察官,并先后担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部主任、教务处处长。2001年至2003年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担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主管批捕、起诉的副检察长。 倪泽仁律师1981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执业,兼职从业20余年来主要办理全国各地重大刑事案件,足迹踏遍21个省、市、自治区。由于其具有培训全国高级检察官的工作背景和从事刑事法律教学的专业履历以及在律师业界刑事辩护的区域影响,刑事案件办理数量始终占据业务之首,被媒体誉为“中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