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论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构成 表见代理 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行为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便以其名义订立合同。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 2.客观上须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特征。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公章、介绍信、委托书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 3.合同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也就是说,合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并且这种不知道不是由于其疏忽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其订立合同,就不构成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者: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 民事责任 ;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 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三、法律为何要确立表见代理制度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制度的原因有: 1.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规定在相应的情况下由被代理人承担因表见代理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2.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促进交易。 3.表见代理制度可以弥补代理制度的功能性缺陷。表见代理的设置,使无权代理制度一分为二:即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而表见代理侧重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4.表见代理可以衡平交易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了代理制度作用的发挥。 法律客观: 构成表见代理除了需要具备代理的一般要件外,还需具备特别要件:(1)须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如果行为人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在客观上有某种较为紧密的联系,因客观情由掩盖了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实质,给他人以假象,致使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即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这种情况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4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保健代理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也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