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如下: 1、行为人无权代理,即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根据某些事实,相对人相信或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在此理解的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3、相对人主观善意,无过失,既然是无权代理,就应该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与其合法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一、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分别是什么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分别是: 1、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一般而言,提到无权代理的时候,通常都是指狭义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虽然系无权代理,但是有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限的事实和理由,并且因此对该善意第三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二、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什么 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 1、代理权从一开始就不存在,有正当理由让对方相信有代理权;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权; 4、被代理人知道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合同,但没有否认。 虽然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不需要得到代理人的认可或同意,因此,它属于一种有效代理,而不是无权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