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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
    法律分析:检举控告人有权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有义务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作证,本人或者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监察机关请求保护的,监察机关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对于确实存在人身安全危险的,监察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监察机关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主动采取保护措施。监察机关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四)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监察机关采取保护措施需要协助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要求有关个人依法予以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对故意提供虚假证言的证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证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被调查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实施其他干扰调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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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9: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