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缓刑执行期间,死缓犯认真遵守监管,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 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的; 4、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