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理赔调节协议 |
释义 | 1、甲方作为投保方,负责保险统一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在丙方协助下与乙方签订确定承保和理赔条件的保险合作协议。甲方所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作为该保险的具体投保人。乙方与其所属分支机构作该保险的保险人。2、固定投保人负责各具体项目的统一投保管理工作并缴纳保费。具体投保人是保险的具体参与者,是履行保险合同的实体,是保险涉及投保和索赔等所有保险事项的实际处理者。乙方按协议的承保条件承保甲方保险业务。 一、产品责任险条款制定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产品责任既包括以合同为基础和承保条件的产品合同责任,也包括不受合同关系限制的产品侵权责任。只要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致使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无论消费者与生产者或销售者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都可以就其所受损害提出赔偿请求。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等一切可能对产品事故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具有可保利益,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可以由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人投保,也可以由他们中间的几个人或全体联名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除投保人本身外,经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将其他有关方也作为被保险人,必要时必须加费,并规定对各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互不追偿。但在各关系方中,制造商应承担最大风险。除非其他有关方已将产品重新装配、改装、修理、改换包装或使用说明书,并因此引起产品事故,应由该有关方负责外,凡产品原有缺陷引起的问题,最后都要追溯至制造商负责。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 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多为期内索赔式,即以索赔提出的时间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作为确定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基础。 (四)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 在产品责任保险保单中,通常规定两项赔偿限额,即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保单累计的赔偿限额;同时,每项赔偿限额还可以分别划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分项赔偿限额。 二、车损险保险人义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等内容。 保险人应24小时受理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查勘现场或明示处理意见。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情节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指引及有关资料,并应跟踪服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有充分理由认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规定义务而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索赔资料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一)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天内支付赔款; (二)对属于保险责任但尚未达成赔偿协议的,应当根据现有资料和有关证明,在60天内先预付可确定的最低赔偿金额内的一定数额赔款; (三)经审核索赔资料后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了解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业务和财产情况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追究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保险双方的义务要认真履行,按照流程规章办事是很有必要的,这样也能从每一次的事情中总结出来各种经验,避免下次在犯同样的错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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