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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主播恶意跳槽纠纷如何赔偿
释义
    1.着眼于实际损失的违约赔偿计算。这里主要是指原直播平台的初始投资损失,其性质经济学上称之为“沉没成本”,包括原直播平台已为网络主播投入的资源及成本。如对网络主播的培训、包装推广及运营维护,为其分配的宽带资源、曝光资源位等。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细化直播平台的推广成本类别及具体计算规则,为法院认定原直播平台投入的成本提供充分依据。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注意平衡权益保护与合意自由两者关系,在确定该部分损失数额时,总的思路是先扣除网络主播已为原直播平台带来的经济利益,剩余部分按照余下未履行的合同期限进行分摊。
    2.着眼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违约赔偿计算。可尝试参考“违约获益”理论,将网络主播的违约收益归入原直播平台所有。诉讼中,若考虑采用该规则,则应将挖角直播平台追加为第三人,明确要求网络主播及挖角直播平台提交新合同及履行情况的相关证据,以查明网络主播的获益。另外,应当注意的是,获益交出属于补偿性质,其与损害赔偿均系以“替代利益”来填补守约方的损失。若原直播平台在选择此途径获得补偿后再主张损失赔偿,其获得的收益部分应予扣减。
    最后,若原直播平台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得到充分救济时,还可尝试从引诱违约角度出发考虑将挖角直播平台纳入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范围,要求其对赔偿限额之内网络主播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最后的补充赔偿责任。
    3.其他损失。网络主播违约跳槽还会给原直播平台带来其他负面效应,如直播市场预期悲观、其他主播跟风跳槽、平台投入的有形和无形资源遭到较大浪费。若违约跳槽的为头部主播,仅赔偿初始投资损失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有时并不足以覆盖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法院针对此类情况应考虑酌情提高赔偿数额。酌定因素至少应包括:网络主播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原合同履行持续时间、跳槽行为的过错程度及损害程度,还可结合网络直播产业平均利润率等数据综合考虑。另外,法院还应在裁判文书中阐述酌定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其对赔偿数额的影响等,为类案审理提供依据。
    一、看直播打赏的钱怎么走法律途径要回
    看直播打赏的钱可以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起诉要回。但是对于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打赏行为属于合法的赠与行为,是不能起诉要回的;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额打赏的行为,则是可以由法定代理人起诉追回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和主播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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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