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失业金需要带的材料: 1、失业人员的身份证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4、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卡; 5、以及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凭证等。 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1、职工失业后,6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明, 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③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④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0日内告知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在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在经办机构取得单证,再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重新就业; ②应征服兵役; ③移居境外; 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 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